《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3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消息传出后引起了域名行业的热烈讨论。那么,此次新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对域名行业、新顶级域名、相关机构和所有域名投资者有什么影响呢?请看我们带来的解读。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意见稿》内含新顶级域名备案指南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第二章第十条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这其实是新顶级域名的备案指南,意为符合这些规定的域名注册局等机构都可以为旗下新顶级域名申请备案,并且工信部需在20日内作出答复,规定的明确对新顶级域名来说是利好。

二、域名必须在国内注册商处注册或管理才能在中国境内设立网站
在为域名接入网络服务方面,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内进行网络接入、但不属于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目前这一条引起的关注最大,意为如果要在国内建设网站,域名必需在优快云这样的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注册,或者将域名转入国内注册商。这条对于微软、苹果这样的外资企业和淘宝、百度、网易这样将域名托管在国外注册商的知名企业影响最大,这些企业都必须将域名转入国内才能在中国设立网站。这也意味着,此次的《意见稿》正式执行后,所有在国外注册的域名,将不能再使用国内注册商的解析服务。

三、从实名注册、域名变更等方面强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在第三章域名服务中,《意见稿》特别强调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域名实名注册、变更域名注册机构等方面。

域名实名注册方面,第三十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域名持有者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也就是说,域名注册将进一步严格要求实名制。

在变更域名注册机构方面,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用户在转出域名时,如果受到原注册商阻挠,可以以这条为依据进行投诉。

四、部分审批权由工信部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而在审批程序上,根据《意见稿》第二章第三十条的规定,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工信部下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而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仍由工信部审批。

也就是说普通的域名注册服务商由各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域名注册局等域名管理机构仍然由工信部审批。

五、域名注册仍然实行 “先申请先注册”

《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顶级域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可以理解为域名注册按申请时间分配所有权,个别顶级域名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这条可以作为中国境内域名争议中的部分判断依据。

六、强调用户信息安全和域名安全

《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对工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新增“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和“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在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对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申请,分别要求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规定“除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这几条综合起来就是从工信部、通管局、域名管理机构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必须保护域名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域名本身的安全,不能随意泄露用户信息和更改域名解析。

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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