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知名UP主敬汉卿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伴随自己22年的名字被别人注册了商标,自己反而可能不能使用了。
今年22岁的敬汉卿是个短视频博主。在网上,他共有1400万粉丝。但最近,敬汉卿却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汉卿”三个字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敬汉卿本人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包括登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也会收到侵权投诉。
(图片来自微信公众号:金名标)
“敬汉卿”是他自己的真名,用了22年居然不给用了?气愤不过的他发布了一个视频揭开了此时,由此引发了很多人的热议。同时,在博主圈掀起了一阵风波,大家纷纷奔走相告:你的ID被抢注商标了吗?
其实近年来这类通过抢注知名主体商标,并要求进行赔偿的以此而获取不正当利润的公司不断被曝光在公众视线之中。在被恶意注册成商标之后,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我们来学习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非常有用!
1、姓名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原则,那就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让此次事件中的知桥公司栽了大跟头的正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要了解up主可以采取的维权手段,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里对在先权利进行了说明,即 “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 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至此,法律将姓名权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
此外,《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对在先权利的范围进行认定,但其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裁判思路,间接对姓名权属于商标侵权的客体进行了确认。
由此,姓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的在先权利。
这家公司或许没有想到的是,博主敬汉卿使用的是他的真名,这已经明显侵犯了敬汉卿在先享有的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敬汉卿可以在5年时间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著作权
名人效应显著,名人商标“好用”。对于商标抢注事件,自古就有之,譬如娱乐类名人如“刘德华”“张柏芝”“腾格尔”“周杰伦”“鹿晗”等,体育类名人如“邓亚萍”“姚明”“易建联”“刘翔”等,文学类名人如“莫言”“韩寒”等,均发生过姓名被他人抢注成商标的案件。
而如今,抢注商标的魔爪又伸向网红产业链。对此,一批自媒体网红表示:很慌。一是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对知识产权的陌生,接到侵权通知函就很无措,二是基于这个行业本身,随着抖音、快手等火起来的网红们,其所属的公司规模有大有小,多为成立时间较短的自媒体公司,享受互联网流量带来的红利时间也不长,能够像明星那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维权反起诉的并不多。
这次敬汉卿可以使用姓名权为自己维权,但众多网红使用的昵称、笔名等,又如何维权呢?这里我们要学习著作权,来保护我们的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即使不是真名,笔名也是可以署的。而且署名是无关知名度的,无论我的名字出不出名,无论我的笔名多么微不足道,我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我就拥有署名权利。
自媒体作者、文章作者、视频作者、各路UP主,其实拥有的都是这个署名权。当然,我们建立的昵称、笔名等,需要符合规范、合法,不得侵犯他人或企业声誉、商誉等。
商标约束的是公司行为,而自媒体作者,往往并没有注册公司,使用的是署名权,不受影响。
著作权可以保护我们的作品,但也仅限在作品著作领域。
3、平台力量
网红、博主、自媒体作者等,在遇到这类事件时,首要做的是寻求平台的协助,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且不够专业,平台有专门的法务,可以帮助我们做最好的应对。当然,也可以向外部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求助。切不可嫌麻烦而放弃维权,让这类“商标流氓”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得逞。
不论此次事件最终敬汉卿是否能够维护自身权利,之后就如何规范商标注册主体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才是重中之重。虽然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但是政府应当根据出现的社会现象对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就这件事情而言,在这个流量为王的年代,一个知名商标被抢注对于一个大流量的主体而言是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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