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作成人内容,还是保住了域名。
争议域名:
six.com注册于1995年9月2日,当时所在注册商为Fabulous,目前所在注册商为SeaWasp,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投诉人是瑞士的SIX Group AG(SIX集团);
被投诉人是西班牙的Xedoc Holding SA。
仲裁过程:
2012年7月31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申诉;当天,中心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机构发送了验证请求;
2012年8月1日,注册服务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中心的验证请求,确认投诉书上的注册人和联系方式没有异常;
2012年8月2日,投诉人应中心要求对投诉书所存在的行政缺陷进行了修改;
2012年8月3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仲裁程序开始,并向其发送了相关的通知函,要求被投诉人在2012年8月23日之前答复;
2012年8月23日,被投诉人准时向中心提交了答复;
2012年8月30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内容;
2012年9月5日,被投诉人提出延期并于9月21日提交了一份针对投诉人所提交的补充内容的补充内容;
PS: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证词是都可以看到的,所以很多时候双方会进行内容补充,以用来回击对方提交的证据。
2012年9月27日,中心任命CharnéLeRoux、PhilippeGilliéron和DianeCabell作为专家组的三位成员,宣誓后正式开启审理。
事实背景:
1、投诉人是一家瑞士证券交易所,主要是瑞士金融部门在运营,商标为SIX;
2、投诉人大约有25%的收入来自瑞士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员工在瑞士工作,并且投诉人在24个国家/地区设有办事处,这些国家/地区最大的地点是巴黎、维也纳、斯德哥尔摩、斯坦福德、康涅狄格州(美国)和伦敦;
3、投诉人2011年的营业收入为1,257,655,000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89.5亿);
4、投诉人1989年首次注册SIX商标,此外还拥有SIX的另外两项商标注册,分别为2008年10月和2009年3月注册的国际商标;
5、争议域名于1995年注册,并于2004年被被投诉人收购,直到大约2011年1月,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跳转到广告页面,在此之后,便被重新跳转到一个成人内容网站,即被投诉人拥有的sexvideos.com;
6、投诉人于2010年12月匿名联系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并收到了2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292万)的报价。
双方论点:
A.投诉人
1、投诉人认为,早在1989年7月就在瑞典注册了商标,并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注册了国际商标,所以SIX商标是国际驰名品牌,是国际众所周知的品牌,而争议域名six.com会与SIX品牌混淆也是显而易见的;
2、投诉人在其论点刚开始的时候就暗示,他并不太关心被投诉人最初使用争议域名跳转到广告链接的行为。但是,在其购买争议域名未果后,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跳转到成人内容,这才促使他提交本次投诉;
3、投诉人认为,无论是刚开始的跳转到广告链接行为,还是后面定向到成人内容的行为,都表明了被投诉人没有善意的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是为了刺激投诉人才将争议域名做出以上的行为;
4、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以任何方式获得投诉人授权使用SIX商标的合法权益;
5、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试图以超过2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未果后便将他定向到成人内容网站,显然是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6、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主要是为了扰乱其业务。之所以提出这一论点的事实是,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链接到具有剥削性的成人网站,试图通过制造与投诉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以获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让给他。
B.被申请人
1、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的商标权问题回复,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似乎已获得瑞典商标注册,并且无论如何,投诉人的所有其他商标注册时间都早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日期;
2、被投诉人就其在争议域名方面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提出反驳,投诉人必须首先提出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初步证据,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因此,投诉人至少先证明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获得的收益是非法的;
3、被投诉人首先否认投诉人的“SIX”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称没有第三方认可的证据。被投诉人进一步表示,投诉人的证据仅限于自行制作的材料和显示商标注册的条目,是缺乏第三方证据的指控。并且被投诉人否认在收到投诉之前就已经知道投诉人和其商标;
4、被投诉人表明,SIX是英语中的常用单词,仅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数据库中就列出了4,000多个包含“SIX”的商标,以及超过68,000个域名以“SIX”开头,超过75,000个包含“SIX”的域名,并且上述域名结果仅限于.com/.net/.org/.info/.us,如果分析其他后缀,还会有更多相关的域名,故此完全可以否认“SIX”一词的来源并不是投诉人独创;
5、被投诉人表明,就2011年之前的广告链接而言,在证据中显示也仅仅只有2006年里的其中一个广告提及了“金融”,这完全不足以表明被投诉人侵权,而此后将SIX跳转到成人内容也是合法的,在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表明“SIX”也是“SEX”一词的常见搜索词;
6、被投诉人证据显示,争议域名变更使用之前的收入较低,跳出率极高,当变更为成人内容后访问量明显增加、收入也随之增加,这是为了更好的使用争议域名而做出的合法的变更;
7、被投诉人表示,是投诉人于2010年12月主动报价要收购争议域名,并且是匿名的,而200万美元的报价是经过第三方估值,并非被投诉人的自我报价;
8、被投诉人否认剥夺了投诉人在相应域名中使用商标的权利,因为投诉人已经在使用与商标完全一致的域名six-group.com。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毋庸置疑的满足第一要素政策要求。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事实是,被投诉人在2004年获得了争议域名。当时投诉人拥有1989年7月注册的瑞典商标。此后,争议域名在2011年之前的初始使用于PPC链接(广告链接),并且在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中表明,只有2006年1月有一条关于“金融”的链接,并且该链接的指向与投诉人没有直接关联。
PPC网站本身并不违法,所以主要还是看在期间有没有侵犯投诉人的权益,但事实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人造成侵权。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2011年之前的使用并不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合法权益。
2011年之后将争议域名与成人内容绑定使用虽然令人遗憾,但其本身也不能说是非法的。专家小组考虑到第三方广泛使用“SIX”一词作为商标和域名的事实,并且无论如何都不能认为它的出名是与投诉人相关的。同时,专家小组还考虑到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变更为成人内容的原因。不得不承认,经过前后的流量对比,被投诉人所言属实,此次变更为他带来了更大的流量和收益。所以,专家小组认为被投诉人在2011年之后的使用也不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缺乏合法权益。
因此,投诉人未能根据本政策规则承担举证责任,也没有完成第二要素的举证。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鉴于投诉人未达成本政策规则的第二要素,故此无需考虑第三要素。
综上所述,仲裁被拒绝,由被投诉人继续保留域名。
总结:
今天这是两家终端的仲裁案例,我觉得算是神仙打架吧,尤其是被投诉人的回复堪称完美,针对投诉人每一条举证都能强有力的回击。即使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比投诉人获得商标时间晚,即使争议域名跳转到了成人内容,但是依旧打的投诉人毫无还手之力。当然,这也有个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很多西方国家他们对成人内容是开放的态度,各位国内的持有人可注意了,管你是什么品相的域名,敢传播那那那啥内容,保准链一个掉一个。
来源:62优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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