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D2020-2344
摘要:
英国一公司以WithU.com侵犯其名誉为由发起仲裁,经过小组专家审判,认为该域名未达成仲裁所需要的三个要素,予以驳回。并表示,如果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侵权,可以尝试寻求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WithU.com注册于1998年7月12日,当前所在注册商为Network Solutions, 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投诉人是英国的Withu Holdings Limited;
2、被投诉人是中国的 Qian Jin。
仲裁过程:
2020年9月9日,投诉人向所在地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争议域名WithU.com发起投诉,当天中心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送了验证请求;
2020年9月13日,争议域名当时所在注册商回复中心验证请求,确认投诉书上的被投诉人就是当前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2020年9月15日,中心向被投诉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要求其在2020年10月5日前回复,但并没有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
2020年10月6日,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违约,仲裁程序按流程继续往下进行;
2020年10月14日,中心任命Lorelei Ritchie为本次仲裁唯一小组专家,在宣读了独立和公正宣言后,开始审理此次案件。
事实背景:
1、投诉人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公司,旗下拥有一款名为WithU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主要用于协助用户实现健身目标;
2、投诉人关于Withu商标最早注册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
3、投诉人拥有域名withutraining.com,并启用为公司官网,用于服务公司用户。
4、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并无任何关联;
5、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到一个广告停放页面,在仲裁程序期间该域名处于非活动状态。
双方辩论:
A.投诉人
1、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WithU.com与其所拥有的商标相同,容易造成用户混淆,误以为两者之间有所关联;
2、投诉人进一步表示,他正在使用WITHU标识用于全球范围内与健身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WithU.com没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3、投诉人认为,虽然争议域名注册已经超过十年,但他们认为被投诉人是为了将其出售给商标持有人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4、投诉人提供了几份仲裁案例,这些案例与本案有相似之处,且最终结果都是投诉人赢得了域名。
B.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论点作出任何回应。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专家小组认为,争议域名WithU.com确实和投诉人所拥有的商标完全符合,容易造成混淆性相似,故此认定投诉人第一要素达成。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专家小组认为,当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合法权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后,那么便交由被投诉人主张,提交相关反驳的证据。但在本次审理中,被投诉人未进行任何反驳,缺少证明被投诉人拥有争议域名合法权益的关键证据。因此,小组专家选择相信投诉人的主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关于时间逻辑,虽然投诉人对“withu”一词确立了合法权益,但被投诉人早于投诉人十多年前就注册了争议域名也是毫无疑问的。
关于投诉人表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将其出售给商标所有人以获利”,小组专家认为,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投诉人还未拥有“withu”一词的合法权益,很显然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与“出售给商标所有人获利”是有些区别的,并不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
关于投诉人提交的历史案例,小组专家认为将本案与几个历史案例对比,有很明显的区别之处,因此这些案例在本案中并无实际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专家小组认为关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不足,驳回本次投诉。但专家小组表示:投诉被驳回不影响投诉人可能向任何国家法院或其他法律程序发起新的诉讼。
总结:
投诉人在提供的证据里放了几个“相似但仲裁成功了”的案例,这是什么意思?让小组专家按历史案例来判?不过小组专家也只是看看,并且在看完之后表示本次的案件跟那几个案例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最终结果还是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查询到的事实来判断。那么事实是什么?就是投诉人公司成立时间、注册商标时间都要晚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还有就是,被投诉人确实没有对争议域名进行非法、恶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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