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备案,涉及方方面面,尤其与金融相关,如果急于求成,可能会弄巧成拙。因而,在推进备案制的过程中,还须谨慎有序为佳。就“57号文”来看,按一般的备案要求,网贷平台须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经营范围、与合规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及时调整信息披露、业务合法合规自查等。
而在备案的推进过程中,有些事情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有关专家表示,网贷备案存在难点,首要的问题就是时间紧迫。6月底是备案大限,全国近2000家网贷平台要全部完成整改分类和验收。整改验收文件由金融办、银监局共同签发,也增加了协调的时间。北上广深浙等平台数量比较多的地区,按时完成备案的难度很大。
其次是银行存管。银行存管属地化最早在上海、深圳等地的网贷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被提及。但据了解,在近期陆续出台的各地网贷整改验收指引中,银行存管属地化尚未完全明确。而两地均在整改验收指引的相关细则中要求,平台必须与通过相关监管部门测评的银行开展存管合作。不过该项测评工作仍在进行当中,通过测评的银行名单也尚未公布。
结合之前各地针对P2P出台的备案要求以及近期陆续出台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来看,目前,上海关于P2P平台在信息系统安全等保三级备案认证、资金存管等方面的监管政策最为严格、细致。个别地方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存管属地化,虽然更有利于监管的效率及力度,但可能会限制外地银行及网络银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另外就是关于借款年化利率的上限规定。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正式出现“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概念。这份文件应该是互金行业监管文件中首次出现“综合资金成本”,但此文件是针对“现金贷”业务的。而截至2018年1月19日,除上海、深圳针对P2P监管的文件开始采用“综合资金成本”的说法外,仍缺乏全国性的相关监管规定。
“综合资金成本”提法有利于借款人清晰地了解借款资金成本,但同时也急需出台针对P2P行业统一且更为明确的监管规定。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审判实践的判例看,预收咨询费及利息、服务费等在法律规定的年化利率36%以内且依合同约定已提前收取的均受法律保护。
还有就是,监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网贷机构应当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平台及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自然人及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100万元和500万元。而据相关统计,截至2017年12月,样本平台中每个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20万元的累计待还占样本平台总待还的比例为43.61%;每个借款人待还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累计待还占样本平台总待还的比例为29.80%。与年初的占比数值相比较分别下降了14、17个百分点,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表示,网贷备案对平台的资料要求并不严苛,所要求的资料是平台基本信息资料,不过备案登记申请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可能会存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审核差异。对很多平台而言,备案最大的考验莫过于整改及验收,而整改的关键则在于网贷平台违规资产的清偿处置,网贷行业当前违规资产的处置重点在于超限额标的。与之对应的是,对于平台体量不大、违规存量处置承压较小的平台而言,整改、备案进展相对会偏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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