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民间借贷行为重新进行规范,那么通知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本文将进一步详细解读。
一、适用对象
该通知称,出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特制定民间借贷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一方面,政府部门认可支持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必要性,但应当进行必要的正向引导;另一方面,对于危害社会的暴力催收行为,如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行为令行禁止,这也是监管部门反复强调的原则。
二、行为规范
在通知中重点提到的行为规范包括:
1、借贷资金自有: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2、严禁非法放贷:对于不具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资质的机构,不得进行经营贷款业务。
3、严禁暴力催收: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4、严禁高利转贷或变相放贷:禁止套取贷款再放贷给他人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否则公安机关将会介入调查。
5、其他:严禁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另外,对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也应当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不得违规经营贷款业务。
实际上,上述内容在互联网金融整顿要求及《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都已经明确提及,是监管部门的整顿要点。
三、金融服务实体
与以往政策性文件不同,在本通知中,专门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具备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实质上表明了对于消费金融、经营性贷款行为的支持。透过本通知及其他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政策的实质内容,笔者认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主体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加强:
1、持牌经营:从事“存贷业务”必须具备资质,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业务。这意味着直接明确了借道经营放贷行为模式不合规。
2、借贷审核:主要包括对借款方和出借方的审核。对于借款方,要审核其是否具备收入来源、借款用途等,如不得违发向在校学生发放贷款,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对于出借方,确保资金为借款方自有且来源合法。
3、审慎经营:从业者应当按照“现金贷”整改业务的要求加强风险内控,如实披露经营内容,用户信息管理及投资人教育等。
4、禁止暴力催收:尽量避免通过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形式进行催收,这就要求从业者通过加强贷前审核风控、贷后管理方面等进行改善,否则处理不善则会触犯治安管理法,甚至涉嫌违法。
5、信息保护:虽然本通知没有提及该,但是随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断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各行业重点加强的业务内容。一方面,从业人员应当注重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在使用时要根据具体使用内容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另一方面,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在获取、分享和使用用户信息时要明确取得用户授权及授权范围。
6、服务实体:对于具备经营贷款资质的主体,可通过与实体应用场景的结合拓展业务,如消费金融场景开发、大数据服务支持等,一方面要求发放贷款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对于确需借贷的主体要确保资金具备明确的用途。
总之,对于经营贷款的市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有关的监管要求加强自律规范,在合法的限度内进行金融创新,真正发挥民间借贷正向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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