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要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附:《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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